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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网和谐河北 2007-08-15 16:09:10 来源:

黑龙江省人事厅文件

黑人发[2007]49号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

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

  (一)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自费出国进行语言培训、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及正规学校进修一年以上的;

  (二)独立完成外文专著5万单词以上,或独立完成译著、译文累计6万汉字以上,并经出版和发表部门证明的(译著、译文含汉译外、外译汉);

  (三)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在地市及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五)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六)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七)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含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八)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BFT考试合格证书的;

  (九)取得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卷面总分60%以上的;

  (十)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十一)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及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

  (十二)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按国家人事部确定的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结合我省情况,确定省内当年通用标准。

  (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一直有效;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两年有效。

  (二)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成绩人员,均可评聘中级职称。各评委会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对外语的成绩标准自行掌握。考试成绩在晋升中级职称时一直有效。

  三、有关要求

  (一)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防止“一刀切”和形式主义。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也要结合本人从事的专业,不断提高外语能力,为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好务。

  (二)凡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必须提交原始佐证材料,并需在单位公示一周后方可申报。各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相关材料严格审查,切实保证职称推荐的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全省通报,专业技术人员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允许申报职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上述政策时,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厅职称处反映,从而使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政策不断完善。

  (四)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黑龙江省人事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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