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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8岁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银行卡部职员仲方维,为请托人办理贷款中收受索取好处一案日前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仲方维13年有期徒刑;随案移送的摄像机变价后予以没收;其他82万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
据法院介绍,仲方维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信用卡部职员期间,接受北京鑫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张某请托,利用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任职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找到中国农业银行崇文区支行沙子口分理处主任许某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上述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分别为北京山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鑫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崇文支行的贷款业务提供帮助。2004年1月,在贷款业务办理后,仲方维收受北京山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给予的1台价值3582元的数码摄像机;向北京鑫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张某索取82万元好处费。
二中院审理认为,仲方维身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记者李 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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