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制 >> 立法解读 >> 正文

最高检明确:用捡来信用卡恶意取钱属信用卡诈骗罪

中国网和谐河北 2008-07-16 11:36:27 来源:法制日报

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用捡来信用卡取钱属信用卡诈骗罪

“都是用捡来的卡取钱,为啥判罪不同?”由于司法机关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看法,导致同样是捡别人的信用卡取钱,却被判不同的罪名。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将终结这样的困惑,明确:“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发现取款机里竟然有他人忘记取走的银行卡,输好了密码,账上还有数万余额。近日,成都两名男子都撞上了这样的“好运气”,一位提取了七万多元,一位提取了四万多元,结果两人都构成犯罪被判缓刑。

然而,相同的经历,不同的法院却认定出不同的罪名,他俩一个被认定为犯盗窃罪,一个被认定为犯信用卡诈骗罪。

针对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如何定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5月7日起施行。(记者 赵阳)

加入收藏: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zhongsou
最新新闻
图片新闻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络,如侵犯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内删除!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