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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教育局负责人就市区改制学校清理规范答记者问

中国网和谐河北 2008-07-09 09:43:48 来源:石家庄日报

    昨日,市教育局负责人就13所市区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分三类对市区改制学校清理规范    

    记者:市区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办法是什么?

    负责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义务教育阶段试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要求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充分考虑市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部分家长、学生对教育多样化需求等因素,分三类对13所市区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一是依法规范为民办学校;二是恢复公办学校性质;三是停止招生。

    经过认真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2所改制学校依法规范为民办学校,分别是石家庄外国语学校、新世纪外国语学校。7所学校恢复公办性质。4所学校停止招生。分别是长安区东方中学(依托21中)、桥西区越洋中学(依托41中)属租赁社会资源办学,不具备独立办学条件;桥东区石门中学(依托4中),占用桥东区原休门小学校舍,属市政规划拆迁范围。冀育石岩学校(依托二中)不属于省批准学校。    

    民办学校实现“四独立”,过渡期为两年    

    记者:对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有何具体要求?

    负责人:依法规范为民办学校后的改制学校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必须与原依托学校脱钩,彻底实现“四独立”,即:独立的事业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的财务管理、独立的教育教学。

    (2)过渡期为两年。过渡期学生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进行收费管理和教学管理。公办在编教师可继续在民办学校任教,过渡期满后,愿在民办学校继续任教则签订聘用协议,工资由民办学校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公办学校同级教师,人事关系放在人才市场;愿回公办学校任教的在编公办教师,回人事关系所在学校或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配。自聘教师按聘用合同约定办理。

    (3)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和行政许可要求,履行民办学校各项审批手续和注册等法律程序,依法规范运作,手续齐全后进入招生程序。    

  妥善安置教师,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记者:恢复公办学校性质或停止招生后的改制学校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负责人:妥善安置教师。在编教师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聘任教师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可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补充进入公办教师队伍;也可按聘用合同约定办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教师招录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招录现在岗的聘任教师进入公办教师队伍。

    改制学校恢复公办性质或停止招生后,各区要确保过渡期学校正常运转,其债务由区政府承担。    

    恢复公办性质的改制学校严禁择校收费

    记者:明确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后的招生政策是什么?

    负责人:依法规范为民办学校的改制学校,由辖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民办学校的有关要求招生。恢复公办性质的改制学校,由各区教育局核定教育资源,重新划分招生范围,执行划片就近免试入学的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严禁择校收费。

    记者:怎样做好2008年初中招生工作?

    负责人:为更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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