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出台“三年大变样”住房保障政策
7月16日,记者从市房产局了解到,为解决市区“三年大变样”拆迁改造建设工作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拆迁安置问题,我市制定了相关住房保障政策,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改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对市区“三年大变样”拆迁改造建设工作中被拆迁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有房源的前提下,由被拆迁人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对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廉租住房;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据了解,安置房屋的建设标准具体为:向被拆迁人提供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下水、供电、供暖、通信、供气、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内装修符合普通装修要求,卫生洁具、照明器具、门窗齐全。向被拆迁人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最大不超过65平方米。装修标准符合施工图设计标准。
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三年大变样”拆迁改造建设范围内被拆迁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拆迁时,被拆迁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双桥区5300元、双滦区5100元、营子区4110元以下;被拆迁房屋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房屋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三个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孤老病残人员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安置。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满足以下条件:“三年大变样”拆迁改造建设范围内被拆迁的城市居民家庭;拆迁时,被拆迁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双桥区10557元、双滦区10076元、营子区8210元以下;被拆迁房屋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房屋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2009年以后,被拆迁人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均收入线标准,按辖区政府公布的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线标准确定。
除此之外,对于低收入困难家庭,我市还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被拆迁的家庭,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被拆迁的家庭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通讯员/李振国,记者/袁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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